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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12-13 09:23:27 點閱: 316 (20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2月11日府教學字第1130478990號函辦理。

二、檢送彰化縣政府原函及其附件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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