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102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65863號函及105年4月26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4567號函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不得兼任研究助理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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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12-13 09:23:27  點閱:263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2月11日府教學字第1130478990號函辦理。

二、檢送彰化縣政府原函及其附件影本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