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溪州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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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7-27 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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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立溪州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01.05校務會議通過
- 本設置要點依據「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之一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及本校「彰化縣立溪州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實施要點」、「彰化縣立溪州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定之。
- 本設置要點基於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
- 實施對象
-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
- 前項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
- 實施內容
-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生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當任召集人,輔導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 申訴人提起申訴,應於受處分日起二十日內填妥申請表(附件一),以書面向學生申評會提起申訴。
學生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
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 申訴人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 學生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並應通知申訴人、原處分、措施單位及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申訴評議決案書作成前,向學生申評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校長聲明不服,校長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申訴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命其迴避。
學生申評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校長命其迴避,並由學生申評會就該申訴案件另選主席。
- 學生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學生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一條規定補聘之。
學生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 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
申訴案件經作成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後,學校應依評議決定確實執行。
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係法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請訴願。
- 本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申 訴 書
學生 已於 年 月 日收到學校懲處通知書,受到之處分,經過詳細調查了解後,發現與犯過事實不符,乃提出申訴。
其理由如下:
謹 呈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申訴人:學生: 簽章:
家長(監護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