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56號裁定意旨,請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確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不應單以教師記載學生綜合資料卡(俗稱AB卡)有形式瑕疵或作業疏失,作為審酌教師輔導工作表現之唯一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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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10-07 15:04:01  點閱:624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0月4日府教特字第1130380311號函辦理。

二、檢送彰化縣政府原函影本1份供參。